12月24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常态化扫黑除恶典型案例,一起发生在河南社旗县的宗族恶势力案引发关注——以闪某招为首的5人团伙,父子兄弟齐上阵,借宗族关系为"保护伞",20年间实施非法拘禁、寻衅滋事、强迫交易等11起违法犯罪,最终被依法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,首犯闪某招获刑十二年六个月。
时间回拨到2003年,闪某申(闪某招父亲)纠集儿子闪某招、闪某磊,为他人讨债时将被害人柏某力非法拘禁,用殴打、冻饿手段树立"宗族强势"形象。此后十余年,这伙人变本加厉:受雇争夺商业代理权时,用拳头逼迫被害人转让经销权;插手邻里经济纠纷,纠集多人强揽工程、强占土地;甚至开设流动抽头渔利,替人"摆平事端"聚众斗殴。当地村民形容"他们路过都要绕着走,生怕被找茬",20年间共造成2人轻伤、1人轻微伤,搅得唐庄乡杨庄及周边不得安宁。
2024年2月,社旗县检察院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对闪某招等5人提起公诉。7月一审判决后,闪某招等人以"不构成恶势力"上诉,12月南阳中院终审维持原判。这场判决的关键,在于司法机关对"团伙"与"集团"的精准区分——
为何是"团伙"而非"集团"?检察机关给出三个判断标准:其一,无稳定组织架构——团伙没有明确首要分子,闪某招父子是"临时纠集者",成员间无领导从属关系,每次作案都是"电话喊人",事后无奖惩、无管理;其二,无集体利益导向——11起案件中8起是临时起意,或为个人恩怨、或帮人讨债,并非为团伙"壮大势力";其三,无组织存续资金——违法所得全部分给个人,未用于购买作案工具、豢养成员,更未积累"团伙财富"。
而在成员认定上,检察机关也"划清了红线":最初移送的12人中,仅5人被认定为团伙成员——李某山等3人是"利用团伙牟利",无加入意愿;闪某银等4名宗亲是"临时被纠集",无持续参与想法,均未被纳入。"不能因为是宗亲就'连坐',要盯着'行为'而非'关系'。"承办检察官强调。
这起案件的意义,远不止于"判了几个人"。农村宗族恶势力是扫黑除恶重点,但打击需"精准画像"——有些看似"宗族抱团",实则是"临时凑局",没有明确的"组织目标";有些宗亲只是"被喊来帮忙",并非"主动为恶"。正如最高检所说:"区分'团伙'与'集团',不是放松打击,而是让法律更有温度——既严惩真正的恶人,也不让无辜者'躺枪'。"
"以前担心'宗族里有人犯事,自己也受牵连',现在终于踏实了。"当地一位宗亲感慨。从2003年的第一次作恶,到2024年的终审判决,这伙人的"宗族恶势力"终于随着法槌落下土崩瓦解。而这起案件也用实际行动证明:不管借什么"名义"干坏事,法律都会精准锁定"真正的恶人"——公平正义从不会"模糊边界"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