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这么严重的侵权,欺消费者,是你们的市场营销策略吗?”刘嘉玲的话里带着股子急劲儿——毕竟是和梁朝伟走过三十多年的人,丈夫的脸平白无故被当成“商品招牌”,换谁都得站出来说句话。

刘嘉玲喊话网店欺骗消费者

说起这对夫妻,网友们都熟:1988年因排《花心大丈夫》结缘,2008年在不丹办了婚礼,去年12月刘嘉玲59岁生日时,还晒过两人的合照——她戴墨镜靠在梁朝伟肩头,皮肤状态好得不像快60的人;梁朝伟虽两鬓泛白、眼角微垂,可帅得依然有辨识度。当时评论区全是“羡慕这爱情”的留言,没成想才过不到一年,梁朝伟的脸就被网店“借去”卖保健品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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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实这种“擦边球”早有先例。法治时报之前报道过,海口一家抖音店铺卖女包,没经过演员刘某同意,就把她的照片贴在43款包的主图、详情页里,结果被起诉赔了20万。法官当时就敲过警钟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明白白写着,没经肖像权人同意,就算用的是剧照,也不能随便发——不然消费者很容易误以为“明星代言了”,这既是侵权,也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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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事在网上发酵后,网友们的看法分成了几波:有人骂网店“吃相太难看”,“蹭流量也得讲点规矩”;有人盯紧平台,“挂着你的标识,就得把好审核关”;还有人替明星委屈,“现在明星肖像跟‘免费素材’似的,随便拿随便用,真得严打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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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嘉玲这一嗓子,其实喊的不是“明星特权”,是“普通人的底线”——消费者买东西信的是“眼见为实”,明星护的是“自己的权益”,而平台该守的,是“不让侵权者钻空子”的责任。说到底,卖货可以,但别拿“欺”当营销;蹭流量也行,但得用“合法”兜底——毕竟,所有“明目张胆的侵权”,最终坑的都是最相信你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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